注意!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承担法律后果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对辖区建筑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及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情况进行抽查,8名务工人员因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被处罚。
据了解,连日来,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重点围绕辖区65家在建工地两扫一测、人员出入登记、日常消杀、核酸检测、来宁返宁人员报备等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截至目前检查工地35家,下发停工通知书6份,并对项目进行封停措施,其中碧桂园珑悦天宸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名工作人员和电梯施工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名务工人员、万科时代都会D标外墙施工单位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木地板施工单位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4名务工人员,共计8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随后,上述8人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处罚。
湖北疾控发布重要提示
8月31日
湖北疾控发布
“牢记防疫措施 做好个人防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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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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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疾控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武汉发布 武汉广播电视台
编辑:叶玉回
责编:程 龙 编审:王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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